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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不愿意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教师不应该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和隐私,不应该随意私拆、毁弃或采取强硬态度拆毁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享有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及智力劳动成果,不得随意剥夺和侵占。

(三)学生的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规律定的各 项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教育 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 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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