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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满六周 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 学生。”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是 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人学接受义务教育,并要受满法律规定的教育年限,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学习权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有权利在校学习。在教 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作业等的权利。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 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 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 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的最基本权利,包括保护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人身自由权是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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