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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l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对于幼儿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项内容:

(一)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幼 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应当把保育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幼儿身体上的正常发育和智力健康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 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常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劳动的情感;培养 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护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使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 康,幼儿园应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对幼儿卫生保 健、人身安全、饮食作息、体育活动等方面的保育工作。同时,根据幼儿身心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点,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表现其能力和 机会的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幼儿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提高幼儿师资的素质。

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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