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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 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这不仅是教 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 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 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 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 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 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 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 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 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 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三、教师教育行为

  教师教育行为是指教师在实际教育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外显性的活动或动作,是教师教 育方法、措施与手段的总和,也是教师教育观念的外在表现。它对儿童认知发展、人格发展,特别是自我评价和心理健康具有重要影响。教师恰当的教育行为对学生 的心理健康起着积极的作用。教师不恰当的教育行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起着消极作用,甚至会导致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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