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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 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 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1)选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12.行政决策的类型。

(1)从决策主体的层级上划分,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国家决策和地方决策。其中,地方决策一定要贯彻国家决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 地充分发挥。(2)根据决策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行政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3)从行政决策的内容上分,可把行政决策分为社会管理决策和 机关管理决策。(4)从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可以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5)按决策后果分,行政决策可分为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 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13.行政监督。

(1)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专门监督。 这里侧重阐释后者。(2)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