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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 安全行为。但实际上,目前仍有很多教师对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认识不够清晰,仍然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主要表现为:有些教师动手打学生、罚学生劳动、罚学生 超量做作业、罚学生抄班规、罚学生超量运动等。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犯学生的身体安全行为造成受罚学生的心灵创伤和肉体痛苦,甚至致伤、致 残。

3.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但实际上,在教育教学中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主 要表现为: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随意谩骂学生;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借助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孤立学生;在公共场合随意议论学生的过错;不给学生以合理的解释权和辩护权;以记档案威胁学生等。在生活中有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只要不给学生身体上造成伤 害,不触犯刑律就行。岂不知,这种“心罚”比体罚给学生造成的伤害更大,导致学生丧失信心,甚至自暴自弃。

4.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但实际上,教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为:以未完成作业 或不守纪律为由,罚站或不让学生按时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此外,有时也有非法搜身行为的发生。如有时学生的财物丢失,班主任为了搜寻被偷财 物,自己或由学生干部对班里学生进行非法搜身。

5.侵害青少年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但实际上,教育教学中教师在对待学生成绩、男女生交往等问题 上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不少学校为了激励学生相互竞争,习惯于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其排名;个别教师借口防止学生早恋, 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翻看学生的日记、短信等。

6.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休息权。保护学生的休息权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实际上,教师侵害学生 休息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老师不能按时下课,经常拖堂;一些学校不能按时放学,占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训练;还有一些学校占用学生午 饭后的休息时间,组织诸如比赛、大扫除等活动;还有少数学校占用学生周末时间组织大型活动等。

(三)学生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引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某些缘故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

(3)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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