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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15.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6.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7.首次注册时,病休已达 2 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 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病休 2 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次注册结论为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册。

20.首次注册合格后,在 5 年后的下一次定期注册时,注册合格还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首次注册相比,申请人在 5 年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① 具有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③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1.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①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②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 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1 个月);

③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④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⑤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2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 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 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23.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①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②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④ 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24.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25.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2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7.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28.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9.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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