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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一、联系:

1.二者有共同的目的,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指导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实际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实现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总结: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目的相同;政策是指导,决定法规性质,法规是保证,体现政策要求。

二、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的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动员等方式贯彻执行,强制力有限。

3.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在总结执行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特殊的行为准则,规定明确而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显得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党员有效。

4.调整和适用范围不同: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

5.解决问题性质不同:对于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取制定政策的方式协调和解决为好;对于需要严格界定、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需要教育法规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总结:二者区别在于,制定主体、执行方式、规范效力、调整范围、解决问题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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