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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法》中有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直是历年的重要考点。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以上是我们对教师权利的认识,除此以外,还有教师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尤其在考试中倾向于考察考生对某些权利义务的辨别,比如:

【多选】下列属于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是( )。

A.参与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B.周末校外补课获得额外的报酬

C.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D.对品行不端学生采取必要体罚

其中不难发现AC都是教师的权利,分别是学术研究权和民主管理权,而B是违规且违法的,D亦是,因此都不是教师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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