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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部分经常会谈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学们更多的是死记硬背,但是往往又被记忆苦苦的愚弄。今天就帮助大家梳理、总结一下教师考试中如何快速区分三大责任的小技巧。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所以,一旦有了法律责任,就说明“出事了”。出事后,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让我们一一解读。

一、行政责任

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我国的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可分为国务院及省、市、县、乡镇共五级政府,各级政府还设置各种职能机构。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对“体制内”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所以我们会看到法条当中经常谈到“对相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这样的话语。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所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就是教育机关外部的人员,如出版社、社会人员等行为不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法规中最特殊的一种制裁手段。生活当中的民事官司很多,但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责任)、违约的(违约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却比较少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时候大多是严重违法行为,常常出现的关键词是“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构成犯罪的”,题干中有这类关键词时可以基本判断选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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