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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反映和概括教师职业道德现象的特征、方面和关系的本质的基本概念;狭义上的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反映教师个人与社会、教师个人与他人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概念,主要包括教师义务(责任)、教师良心、教师公正、教师荣誉等。

1.教师义务

所谓承担义务,就是承担和完成应该和适宜的职责。它既表明这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表明这是社会和他人有权对个人行为提出的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的要求。

教师的义务包括“一般道德义务”和“教育道德义务”两个方面。作为普通道德生活的主体,教师有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诺言、偿还债务、扶贫济困等一般道德义务;同时,作为一个特定职业生活的主体,教师又有属于教育本身的一些教育道德义务。教师工作的特性之一是教师本身就是教育的中介或工具,教师的劳动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正确面对上述两类义务:首先,教师必须比一般人更严格地履行一般道德义务,只有这样,他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榜样,成

为真正的教育主体;其次,教师应当更严格地履行教育道德义务,努力完成教育任务。

2.教师良心

教师的教育良心首先表现为教师对个人教育责任的认知,也就是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自己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其次表现为一种情感体验,具体包含无视责任、放弃责任所带来的

愧疚和履行了责任而带来的心灵平静与满足;再次表现为一种克服困难、承担教育责任的勇气和意志力。

良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指导作用。教师在做出某种教育行为抉择时,要依据履行教师义务的道德要求,对行为的动机进行自我检查,对符合道德要求的动机予以肯定,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动机进行抑制或否定,从而做出正确的动机决定。

(2)监督作用。在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教师的良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着自我监督,对符合教师道德要求的意志和信念予以激励和坚持,对不符合教师道德要求的情感和欲念予以消除。

(3)评价作用。教师良心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是在教育行为之后。因为只有在教育行为之后,教师才能从实际的教育效果及影响中得到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从而做出良心上的评价。

3.教师公正

教师的公正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对待不同利益关系所需要的公平和正义。

教师公正表现在教师自身、教师与同事、教师与学生等人际关系之中。其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学生是最基本的要求。它包括在人格上给予学生平等的尊重,在学习上给予学生平等的机会和帮助指导,对学生的发展给予平等的、全面的关心,对学生评价要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它要求教师具有追求真理、伸张正义的内在的公正信念,在处事时办事公道、赏罚分明,在待人时一视同仁、不带偏见。

4.教师荣誉

荣誉指一定社会或集团对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道德行为的肯定和褒奖,是特定的人从特定的组织和人群中获得的积极评价。个人因意识到这种肯定和褒奖所产生的道德情感,通称荣誉感。

教师的荣誉是社会组织和成员对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的肯定和褒奖,教师因意识到这种积极评价而产生道德体验,进而获得教师的荣誉感教师荣誉是推动教师履行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在教师的职业活动中,正确的荣誉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教师荣誉是教师道德行为的调节器,对教师的道德行为、品质取向具有导向和制约的作用;其次,教师荣誉是激励和推动教师积极进取,努力工作,更好地履行教师义务的助推器;最后教师荣誉是促进教师自身道德发展和完善,形成良好师德风尚的重要精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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