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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且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也是我们在做题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对于大家来说,教育法律法规这部分知识并不难理解,但是因为在考试的过程中涉及的法条众多,由于大家缺少实际的常识,所以这部分内容丢分也比较严重。根据近两年的考情分析,教育法律法规部分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占比日益增多。所以大家在日后的备考中,对于法律法规这部分知识点一定要提高警惕。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所以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要根据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接下来,帮助大家梳理一下法律法规的出题角度。

教育法律法规这部分内容经常涉及的出题角度有以下几点:

1.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问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法律的施行时间和颁布时间;

3.重要法条的细节性内容;

4.对法条的理解;

5.具体事宜的负责主体等。

综上,建议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对于重要的法条要多阅读熟悉,而且要适当的扩展自己的视野,不能仅仅死记硬背,因为考试的时候可能会涉及一些对法条的理解。接下来,从具体法条方面,帮助大家梳理一下相关考点:

一、相似法条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注意】这两条法条中都涉及行政主体对具体工作的管理,但是要明确记住,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是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二、综合统筹类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注意】这类法条都属于教育基本制度的内容,考试中经常以多选形式出现,大家在阅读时要注意总结。

三、法条细节

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注意】在对这类法条的备考中要注意识记“教育专项资金”,考试中经常出现类似的说法混淆视听。

接下来以典型例题的形式,就重要法条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以便大家日后备考。

例题1.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 )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A.教师 B.学生 C.教研员 D.教务员

例题1.【答案】A。解析:《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现在中小学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也就是校长负责制。意思就是学校出现任何问题都是校长负责。教师对学校的发展能够献言献策,行使民主管理权,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来进行,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应该是老师。

例题2.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

A.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行政处罚

C.追究民事责任 D.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2.【答案】D。解析:《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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