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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不得不知的一部法律。对于该法中的时间、法律地位、重点法条等都要进行重点学习,以应对常见的单、多、判题型。
《教育法》在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至今共进行了两次修正。教育法的颁布标志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并且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教育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各种单行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可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第一章);分则(第二至第九章);附则(第十章)三个组成部分。总则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教育目的、教育平等、教学言语、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做了阐述。分则主要分为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八方面。附阐述了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施行时间等补充性条文。
重点法条解析: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里请大家注意与宗教相分离这一关键知识点。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这里要注意的是以上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且每个条件也都会有一些前缀,可能成为考点。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是( )。
A.国务院 B.教育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答案】C。
【单选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关于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表述,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有长期发展规划
B.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D.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2.【答案】A。
【单选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我国教育制度包括( )。
A.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
B.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C.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专业教育
D.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远程教育
3.【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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