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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是比较重要的知识,备考难度较大,尤其是2020年新大纲增加了大量新文件,记忆量很大,考察的知识点也比较分散,今天选择部分易混知识点,对照记忆,方便各位考生复习。

1.专门学校和工读学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解读:这三种说法都是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如何管教的问题,但是表述稍有不同,其中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以内,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小学中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但是从这种学校毕业的孩子往往会被社会贴标签,无法在社会立足,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工读学校一词。因而在后期的法律法规中,就换了一个较为中性的词“专门学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尚未修订,因而还是保持着这一说法。

结论:问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送往什么机构进行教育,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工读学校,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专门学校。

2.教师工资的相关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改革建设的意见》第14条规定: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解读: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而教师法规定的是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改革意见规定的是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在考试时注意是根据哪个文件即可。

3.如何才能办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解读:注意,第二条非常容易出错,是合格的教师不是优秀的教师,四条可以简记为:有人有地方有钱有制度。

4.学生自杀,学校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解读:第五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没有责任,但是有前提就是学校已经履行完相应责任,而且行为并无不当,比如学生要自杀,你要伸手去救,没拉住,这就是没责任的,但是如果学生在犹豫要不要自杀,你还推了他一下,这肯定就有责任了。

很多人认为学生自杀学校都有责任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学校在发生自杀事件后都会赔钱,所以默认学校有责任,但实际并非如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解读:其中说到,学校无责任,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自愿赔钱,即所谓息事宁人,但事实上,学校并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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