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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这部分知识点在我们的教招考试中是经常涉及到的内容,但一般的考试都只是考察一下简单的法律条文的记忆,所以相对来说,难度不高。但有时有的地方考试会考到法理部分的知识点,这就有点难度,对于不熟悉的同学可能往往不知道该如何作答,今天就带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法理部分常考的一些知识点。

因为法理知识多是以客观题的形式来出现的,即多选、单选等。因此我们今天就按题型来整理这部分知识。

首先,多选题,常考的多选题的考点有以下几个:一个是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另一个是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1.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教育的规定,这里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教育法律,比如《教育法》、《教师法》等,另一种是其他法律中对教育的规定,比如说《婚姻法》《民法》中对教育有关规定;3.其他规定,指的是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等。还有一个常考的多选题是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以及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最后就是教育法规的效力了,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这些知识点一般都是以多选题的形式出现,比较简单,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记忆就行。

其次,单选题,单选题就需要大家对法理有一定的理解了。首先是法律关系的分类,其实有三种分类,这里说两种考的比较多的,就是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这两个需要大家理解。我在这简单讲解下,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其实就是上下级,比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这种。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市委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学生与教师等。而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在合法的途径下产生的关系。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实在违法的行为下产生的关系。其次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个需要大家理解,产生就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比如学校派学生到工厂实习,签订合同,这就是产生。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比如这个工厂倒闭了,把这个实习关系转移到另一个工厂,这就是变更。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比如实习完美结束,学生和工厂没有任何关系了,这就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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