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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准老师来说,也是教育政策法规学习中的重点内容,它既关系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关系到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相关工作,这里,就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重要考点简编如下。

1.原则:

①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②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情形:

①学校设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②学校安保制度有疏漏,或存在重大隐患而未采取措施

③学校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

④学校组织活动而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⑤学校知道工作人员患疾病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⑥学校违反规定组织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⑨学校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⑩学校人员在职责期间未尽其职,甚至违反规定、侵犯学生权益

3.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之情形: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调解时间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6.报告对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7.赔偿事宜:

①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③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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