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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清商乐”、“吴歌”和“西曲”?

清商乐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汉魏相和诸曲与南方的民间音乐相结合而成的俗乐之总称。《魏书·乐志》载:“江左所传中原旧曲、……及江南吴歌,荆、楚西声,总称清商。”它的形式大致与相和诸曲相同,它所使用的宫调系统亦与相和歌相同,被称为“清商三调”。它所用的乐器有节鼓、琴、瑟、筝、筑、琵琶、箜篌、笙、笛、篪、箫、埙、钟、磬等。

吴歌是东晋、南朝时流传于建康一带的民歌。如《子夜歌》、《上声歌》等。

西曲大约是在南朝时流传在今江陵一带的民歌,其表演形式有舞曲和倚歌。如《莫愁乐》、《那呵滩》等,有一部分为文人所作。

2.《声无哀乐论》的主要音乐思想是怎么样的?

《声无哀乐论》是由魏晋名士、“竹林七贤”之一嵇康所著,文中通过“秦客”与“东野主人”的八次论难,阐述了“声无哀乐”的观点。

关于音乐的本质,嵇康认为音乐是客观的存在,哀乐之情是主观的存在,两者并无因果关系,与儒家的音乐观点——表情说相对立。即:“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感情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音乐的本体是“大小、单复、高埤(pi增加)、善恶”的总和,它只能引发人们的“躁静”(兴奋或恬静)、“专散”(精神集中或分散)。

人们的哀乐之情来自外界客观事物的影响,音乐只是诱导其表现出来。即“哀乐自以事会,先遘(gou相遇)于心,但固和声以自显发。”并且“人情不同,各施所解,则发其所怀。”

嵇康肯定了音乐的娱乐作用和美感作用。大胆地否定了儒家所一贯提倡的音乐教化作用、道德作用。反对无视音乐的艺术性,把音乐简单的与政治等同的观点。

《声无哀乐论》是我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音乐美学论著,其中涉及音乐本质、音乐的功能、音乐的审美感受等思想与儒家所提倡的音乐思想不同,构成了封建社会中音乐思想两大潮流的源头。

3.何承天和荀勖在乐律学方面做出了哪些贡献?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研究开始探索和解决在实践中的旋宫转调问题。对此作出突出贡献的有何承天和荀勖(xu)。

南朝杰出律学家何承天(370一447)创立了十分接近十二平均律的“新律”,意在消除由三分损益算出的十二律“黄钟不能还原”、不能旋宫转调的缺憾。其计算方法是:用黄钟本律之数(9寸)与仲吕所生黄钟之数(按三分损益法计算到11次所得8.8788寸)相减,其差数为0.1212寸,再将此差数平均分为十二等分,即0.1212÷12=0.0l01,然后将所得数依此递加在林钟以下各律上,即得“新律”各音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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