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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儿童观,就是对儿童的认识、看法和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儿童在人类社会中应享有的地位与权利;二是儿童期的意义、特点以及生长发展的形式与原因等。

中外古今,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儿童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儿童被视为家庭和家族的隶属品,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没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是对长辈的依附关系。在古巴比伦时代、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儿童被看作是上帝的仆役,在家庭和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还处于受迫害的地位。在欧洲中世纪社会里,儿童同样被视为父母的隶属品,并被认为生来俱恶,因此鞭笞、体罚儿童被视为合理合法。直至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的兴起,才使人们从儿童自然本性来看待儿童,但仍然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肯定儿童的权利与要求,把儿童看作是成人的雏形的观点仍占统治地位。20世纪以来,随着人权意识的昂扬、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以及许多关心儿童问题的人士的不懈努力,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国际社会也才开始普遍重视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联合国于1959年和1989年先后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正是尊重儿童、保护儿童权利的发声。

总的来说,常见的儿童观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本位的儿童观。该种观点把儿童看作是民族、社会和国家的财富,认为教育的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的教育和发展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代表人物有:赫尔巴特、柏拉图、孔德、涂尔干等。

(二)人本位的儿童观。在文艺复兴提倡的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新人类观下,人们开始要求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所有的各种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等;并且认为儿童一出生就具有一切道德的、理智的、身体的能力萌芽,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机会均等。这种文艺复兴时期的儿童观,是人类关于儿童认识史上的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

(三)“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求教育不仅要关注人的当前发展,还要关注人的长远发展,更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对幼儿而言,这种全面发展指个人体、智、德、美等多方面的身心和谐发展。

(四)现代化的儿童观

现代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与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能力和个性。

在当今社会,占据主流的现代儿童观正在逐渐深入到生活和教育活动之中。现代儿童观认为:(1)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并且不分男女,都和成年人一样具有作为人的一切基本权利。因此,自儿童呱呱坠地的瞬间开始,没有人有权利把儿童抛弃和随意处置。并且儿童享有被照顾的权利,在学前期和学龄期,学校和教师也不能随意责罚儿童,甚至剥夺儿童的受教育权。(2)儿童具有独特性,不是小大人,也不是千篇一律的个体。为此,成人应当包容、理解儿童,肯定儿童的未成熟状态和个体差异性。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时,要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重视不同儿童之间的个体差异,考虑儿童的需要、兴趣和适宜性,因材施教、扬长避短、有的放矢。(3)儿童是正在发展的人,且其发展是全方位的整体发展。所以,成人要承认儿童身上的巨大发展潜力,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儿童,尊重并满足儿童各种发展的需要,在适当的环境和教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潜力,而不是轻易地给儿童“贴标签”或者否定儿童。教师在关注儿童发展时,要时常纵向比较儿童的变化,而不是和别的儿童进行横向对比。(4)儿童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成人要承认儿童作为外部世界积极的探索者、发现者这一主体的事实,在生活、学习、游戏和教育活动中,为其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创造条件,大胆放手,及时引导,促使儿童在按照意愿和兴趣的经验积累中真正得到发展。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作为新时代的教师,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树立以儿童为本的新型现代化儿童观,并积极地将观念与教育实践相融合,真正地低下身来才能真正与儿童一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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