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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把学生看成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包含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学生既不是教师的四肢,可以由教师随意支配;也不是泥土或石膏,可以由教师任意捏塑。因此,绝不是教师想让学生怎么样,学生就怎么样。教师要想使学生接受自己的教导,首先就要把学生当作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作具有独立性的人来看待,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学适应学生的情况、条件、要求和思想认识的发展规律。教师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而且连自己的知识也是不能强加给学生的。因为这样并没有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只会挫伤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扼杀他们的学习兴趣,窒息他们的思想,引起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或抗拒。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①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感官、头脑、性格、知识和思想,正如每个人都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物质营养一样,学生也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精神营养。教师不可能代替学生读书,不可能代替学生感知、观察与分析,更不可能代替学生掌握规律。因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②教师主导对学生客体的教育与改造,只是学生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外因,学生的主体活动才是学生获得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内因,这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学生是具有一定主体性的人。学生作为各种学习活动的发起者、行动者、作用者,其前提是他首先要有一定的主体性,这是他作为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二,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学习活动是学生的主体活动。

第三,教学过程在于建构学生主体地位。学生虽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但就其程度而言比较低,就其范围而言比较狭窄。在教学中,学生主体相对于教师主体来说,诸多方面的力量都显得十分微弱。因此,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建构学生的主体地位。

(3)学生是责权主体。

①从法律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学生在社会系统中享受各项基本权利,有些甚至是特定的。但同时,学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把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区别于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

②在教育实践中,一方面,我们要承认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必然要对学生的权利有所制约。如何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同时又能对学生实施有效的管理,担负起学校教育人、塑造人的责任,是教育管理上的重要问题。这一矛盾的实质是学生权利的自由与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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