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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 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 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 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 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 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 《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 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 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

  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 利。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再 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

  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 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骚扰,等等。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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