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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一直是大家热衷的证书,随着师范院校不再发放教师资格证,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同学越来越多。大家都知道教师资格证备考的科目,那到底该如何备考呢?学科知识是初中和高中以上才会有的。小学只需要备考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即可。大家对于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都不陌生,这就是我们口中的教育学与心理学。那综合素质究竟又是什么呢?综合素质主要考察大家的写作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阅读理解能力以及基本的文化素养,还有相应的职业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根据历年的试卷发现:1-4题为职业理念类选择题,5-12为法律法规类选择题,13-16为职业道德类选择题,17-25为文化素养类选择题,26-27为信息处理类选择题,28-29为逻辑推理类选择题。30-31分别为职业理念与职业道德简答题,32题为阅读题,33题为写作。当然,这种考情并不是绝对,考试很有可能会上下有所调整,所以,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灵活应对。在这里,相信大家最头疼的莫过于文化素养和法律法规了。法律法规题量一直是仅次于文化素养题量的。文化素养显然不好把握,那我们可以从法律法规入手,做一个知法也懂法的老师。

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虽然很难掌握,但是,在教师资格证当中却是极易得分的。第一,在考察过程中多以小案例的方式出现。第二,也会有一些时间节点问题以及教师是该受处分还是应该受处罚之类的问题。第三,在考察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的问题。那这些题,我们究竟该如何攻克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个个击破。

首先,对于案例方式出现的问题,一般以学生受伤,究竟由谁来负责。大家可以记住,只要在学生离开校园,不管是在上学路上还是放学路上,只要出现任何事情,都是由造成学生受伤的人员直接负责,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校园内,学生受伤,首先找出使学生受伤的主体,如果是因为教师行为不当造成学生受伤的,则由学校或老师负责,一般情况由学校负责,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追责。如果是因为同学打架受伤的,则由动手打人者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则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其次,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大家可以利用记忆口诀记住几部有代表性的法条。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施行的时间是1995年。大家可以利用陈奕迅的一首歌巧记这个时间。1995年,我们在机场的车站,你借我,而我不想归还。通过1995年陈奕迅背着背包上学了记住这个时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施行是在1986年,二次修订是在2006年,大家可以记住,时隔二十年,义务教育再相会。最后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时间为1999年11月1日。大家可以利用小故事记住。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就长长久久的待在小黑屋里了,因为未成年,所以过的不是双十一光棍节,而是11.1号。因此时间为1999.11.1日。余下的几部,大家也可以自行想象一些有意思的记法。

最后,是关于教师和学生的权利问题,虽说权利与义务是一起的。但是,在历年的考试过程中,多以权利出现,考察侵犯了教师以及学生的哪项权利。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未来的你们以及你们的同学有哪些权利吧。

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改革、实验(最主要、基本)

2.学术研究权:科学研究、论文发表

3.指导评价权:评价学生

4.获取报酬权:工资报酬、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生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1.生命健康权:(身心健康权)食品、药品、校车、心理等

2.隐私权:偷看、公布成绩

3.人身自由权:搜查、变相关禁闭

4.人格尊严权: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

下面我们来看几道真题来感受一下出题方式:

1.某小学女生小丽在放学的路上被数名同校的女生扇耳光,施暴者宣称打人的目的是教育小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B.学校应当承担小丽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

C.不会自我保护的小丽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D.施暴者的监护人应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

1.【答案】D。解析:本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题干中,几位同校女生对小丽的施暴行为侵犯了小丽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施暴者均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对小丽施暴女生的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D项正确。

【核心考点】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难度系数】★

2.李老师就校务公开问题向学校提建议,李老师的做法是在( )。

A.行使教师权利

B.履行教师义务

C.影响学校的秩序

D.给学校出难题

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题干中的李老师就校务公开问题向学校提建议,符合条件,因此,本题选A。

【核心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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