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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无论是考取小学,还是中学学段的教师资格证,笔试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考试课目《综合素质》。根据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综合素质》主要包含:职业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文化素养和基本能力五大模块的内容。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法律法规”模块中,最常考的一类问题,即:学生伤害事故谁负责?

一、法条原文参考

关于学生在学校教育情境下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谁来承担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理办法》这部法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学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做题方法与技巧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理谁负责”这一类题型,在考试时如何能够快速秒杀正确选项,小编根据对上述法律条文的解读,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条做题的原则,仅供大家参考:

原则一:谁伤害谁负责。这一原则指的是,当学生受到伤害事故,如果是由于教师本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学生等的私人行为导致的,则由致害人本人承担责任。

原则二:学校不承担责任,排除学校责任。第一,不在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如:上下学途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周末等词语的描述;第二,天灾人祸,学校履行了相应责任的。如:地震、山洪、台风等。第三,学生自主行为,如:隐瞒疾病史、自杀自伤行为等。

原则三:18岁以下学生伤人,承担赔偿责任选其监护人。

原则四:教师职务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课过程中老师维护课堂纪律,手段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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