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

※第二十一条 【人格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真题学习】——考查知识运用能力

2.【案例分析题】北京广播学院附属实验中学的张阳,刚报到就被开除了,因为他在宿舍里抽烟。学校的王校长坦言:作出如此决定是因为“很多家长反映校风不好”,虽然“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作依据,但“我们学校管理比较严”。请针对此事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这个案例涉及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学生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学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此案例中,学校在“没有具体处罚条例”的情况下,无权随意开除学生,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张阳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用工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推荐:
教师编制考试辅导内部资料、内部测试题
教师招聘保过班,十余年年教学培训经验,带你一起冲刺考点!  线上报名


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