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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 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 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 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

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 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 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 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 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 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 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 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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