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

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学生权利问题。由于学生是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因此他们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常常被忽视,他们经常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的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保护。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三个层次:①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②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对中小学生的全面表述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二)学生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三)学生的义务

中小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规律定的各项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