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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目的的表述

(一)新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目的的表述经过多次变动。

1957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种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我们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政治思想道德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我们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与体力两方面的和谐发展。我们要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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