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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的原则

学前教育的原则是教师在向儿童进行教育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学前教育目标、任务和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并在总结了长期的学前教育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前教育原则应始终贯穿于学前教育工作的全过程,既包括学前教育课程的编制阶段,也包括学前教育课程的实施阶段。在课程的实施阶 段,既适用于教学活动,也适用于游戏、日常生活活动等各种类型的活动。既适用于活动计划的预设、内容的选择,也适用于环境的创设、材料的提供、活动区的设 置等。总之,只要是有对儿童有影响的教育各方面、各环节、各流程等,都应该遵循这些原则。

学前教育原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的一般原则,是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教师均应遵循的,它反映了对所有教育者的一般要求;另一部分是学前教育的特殊原则,是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提出来的.是学前教育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为学前教育对象的儿童首先是一个人,是我们社会的一员。因此,他们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对儿童的尊重,就谈不上真正的教育。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儿童从一出生就具有人格尊严,他们与我们是同样的一个社会成员,不能因为他们小而歧视他们,要杜绝对孩子随意敷衍、盲目指责、任意羞辱的粗暴行为, 更不能拿儿童作为宠物玩耍,随意给他们起绰号,当众披露他们的缺陷。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 等。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前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 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学前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前教育机 构、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2.发展适宜性原则

学前教育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是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促进每一个儿童在现有的水平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展。教师进行学前教育与课程的设 计、组织、实施都应着眼于促进儿童的发展。所提出的教育目标,既不可任意拔高,也不能盲目滞后,内容的安排应以儿童身心发展的成熟程度为基础,注重儿童的 学习准备。按维果茨基的理论来说:即是要找准每个孩子的“最近发展区”,使每个孩子通过教学活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即“跳一跳,摘个桃”。教师 应充分了解儿童已有知识和理解能力、智力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略为超前”的适度的教育要求,把儿童发展的可能性与积极引导二者辩证地结合起来,即既不低估 或迁就儿童已有的水平,错过发展的机会,又不可拔苗助长,超出发展的可能性。

3.目标性原则

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教师不能任凭自己的爱好兴趣或喜怒哀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实施教育的所有过程都必须紧紧围绕教育目标来进行。贯彻这一原则应注意:

(1)把握目标的方向性和指导性

首先必须明确教育目标及其特点,把握教育目标的中心内涵和精神实质。由于教育目标是分层次的,有总体教育目标,有阶段教育目标,有各领域、科目的教 育目标,有具体的教育活动目标。其中,总体目标是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必须牢牢把握清楚准确;阶段目标是承上启下的目标,相对于教育的总体目标而言,对 于教育活动的具体目标来说,它又具有一定的总体性:而每一次教育活动的具体目标,则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基本单位。三个层次的教育目标相互制约,共同控制着课 程组织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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