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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2015-06-05 14:37:39.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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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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