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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季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2015-05-07 14:44:21.0| 教师考试网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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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春季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各高等学校,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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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春季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其他事项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师中心”)组织;厦门大学等11所受委托的高校可自行组织测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应给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出具成绩报告单(附件3),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2.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对申请对象、范围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网上申报及申请认定过程中的指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或高师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教育厅人事处:许四清,电话:0591-87091281;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王晓元,电话:0591-87091602;省高师中心:陈旸,电话:0591-83440494(含传真),电子邮箱:gszx@fj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