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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501、(教师和学生)是构成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素。
502、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职业经历了(非专业化兼职教师)、(非专业化专职教师)、(专业化专职教师)三个阶段。
503、(1966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指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
504、教师的一般角色有(传道者)、(授业解惑者)、(榜样)、(管理者)、(朋友)。教师在新课程中的角色包括(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教育教学的研究者)、(课程资源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505、教师劳动的特点是(复杂性和创造性)、(示范性)、(系统性)。
506、1993年的《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任职标准和条件)作了要求;2000年9月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利于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507、(《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明确要求,2005年第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对如何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提出了要求。
508、(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509、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法律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510、中小学生的身份在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511、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也通过(《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512、中学生的合法权利有:⑴(受教育权)。学生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⑵(人身权)。(人身权)是 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国家对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513、师生关系的两种对立观点为:(教师中心论),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赫尔巴特);(儿童中心论),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杜威)。这两种两 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教师中心论(仅仅看到了教师的主导作用,但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儿童中心论(过分夸大了学生的主管能动性,忽视了学生是教育的对 象这一基本事实,结果会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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